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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政办字〔2020〕2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6 08:3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动性,强化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省“重点工作攻坚年”改革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深化资源环境领域改革,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  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取、返还机制,用经济手段倒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向各县(市、区)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统筹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将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双重作用,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比例返还调节资金,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全部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及功能区,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根据省对我市考核奖励情况,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4个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按照《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6〕1号),根据市对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县(市、区)及功能区GDP能耗变动幅度,以及省对我市考核奖惩等情况,对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惩。 


        四、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落实要求、奖惩引导、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统筹资金集中支持大气、地表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一)继续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修订《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缴纳生态赔偿资金。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按照“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水质同比变化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考核断面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给予补偿资金;不达标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二是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4项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县(市、区),获得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三是断面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县(市、区),给予补偿资金;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由省级直接测算到县(市、区),市根据《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出。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由省级直接测算到自然保护区,市根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科研、生态修复等支出。 


        五、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力量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要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级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各自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生态补偿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和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要按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docx

        泰安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docx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docx

        泰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docx

        泰安市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doc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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