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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

        泰安市市...

        基本编码:370900RS372014021009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2014021009

        事项版本:5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市民之家1楼东区人社窗口A21-A31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之家1楼东区人社窗口A21-A31
        电话:0538-698880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之家1楼西区B117
        电话:0538-69888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劳社发〔200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五、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5〕3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及遗属死亡、判刑、待遇领取机构发生变化或者办理待遇暂停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终止拨付待遇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死亡证明.jpg 死亡证明.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现场或网上申请-受理并审核 提交材料,受理审核 即时办理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审核通过,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退休人员去世当月享受养老待遇吗
        解答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离休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之家1楼东区人社窗口A21-A31
          电话:0538-698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