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化项目应用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应用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新建、改建、升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迁移、系统运维及项目评审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单位)等。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整合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资金,设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统筹工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全口径备案,并提出每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资金分配意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涉及市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管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政务部门自行确认涉密项目,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
政务部门需要县(市、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全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市直部门(单位)及县(市、区)编制的各类政务信息化规划,均应与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市大数据中心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明确各领域年度重点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大数据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建设方案。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研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时,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以及最近3至5年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等。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核。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即时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前,应就项目建设内容、功能设计等与市大数据中心沟通。市大数据中心应组织初审,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查,指导、协助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优化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大数据中心初审意见,编制完善建设方案,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市大数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充分考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利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投资概算等进行论证审核,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二 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由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使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大数据中心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备案。
国有资本要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经市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市大数据中心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依据国家、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部署、分年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编制的各类规划计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相衔接、不冲突。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市大数据中心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功能区应做好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和衔接配合,需县(市、区)、功能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中心备案: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档案建设,形成相应电子档案,并将电子档案及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传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档案建设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向市大数据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业务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五 条市大数据中心会同或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涉密项目测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相关材料报市大数据中心备案。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及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选取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组织对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数据共享和集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须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按规范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共享数据资源是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达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不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不再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依托市政务云、市政务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计算、存储、机房环境、信息共享以及物联网设备接入等统一支撑。未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统一支撑服务。
第六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大数据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承建商应当被纳入黑名单,相关负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4日公布的《泰安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字〔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