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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政字〔2021〕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7 11: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推动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经研究,确定了《泰安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告知承诺制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承诺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市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要依托泰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综合管理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估、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全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清单》将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泰安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docx

        相关解读:《泰安市市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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