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主要是: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社会各界发放,进行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律师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代表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社会评议专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进行网络评议。
第五条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评议,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三)组织实施评议;
(四)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七条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徂汶景区管委管理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评议结果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整改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