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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政发〔2019〕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8 09:4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标先进找差距、破旧立新抓创新,通过优化再造流程、合并环节和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实施分类管理、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监管等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并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四个统一”。

        (二)改革内容。改革针对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及审批全过程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覆盖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方案联审依次发证审批服务模式。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在完成国务院“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将我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设完成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化管理。到2019年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实现审批管理系统的顺畅运行和数据稳定,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7月下旬,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梳理分析所有事项的法律依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2.下放审批权限。落实关于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相关要求,于7月下旬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承接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审批事项“下得去、接得住”,打造全链条、整体性审批,逐步实现“市区(县)同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同层级权限合并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竣工核验同层级权限合并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公安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工程建设审批同层级权限合并办理;政府投资的中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并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核验、工程质监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层级权限合并办理。要制定以上合并办理事项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审批模式,相关审批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期阶段提前介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进行审批登记,土地出让后核发相关审批证照文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推行项目竣工预验收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公园等暂不具备办理土地手续的,可以把用地预审意见代替土地手续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带方案出让用地、方案联审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可同步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预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作出承诺后,可以先期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前提出报装申请,各相关专营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参与审查并提出相关设计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二)规范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统一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市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三)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核发、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人防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综合验收备案。市级层面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确定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级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并于7月下旬制定完成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四)优化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用地”“方案联审、依次发证”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办理,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图审查,实行拿地即可申请开工的模式和流程。建立项目建设许可登记制度,项目建设涉及的许可审批及关联事项,不分先后,不设条件,随时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许可审批登记,待项目取得土地、完善许可材料后,依次发放全部许可证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继续深化数字化图审工作,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审批系统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六)推行区域评估。继续推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牵头)。对于已进行区域性评估的,单个项目相关审批手续要进行简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于7月下旬分别制定区域化评估工作细则。(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于7月下旬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相关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相关书面承诺通过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统一使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经实名认证后登录在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产生的数据资料为有效资料,审批部门可依据系统数据资料进行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要加快与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跨层级实时共享。大数据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撑,全力支持系统建设。财政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全市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7月下旬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并于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级要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视项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7月下旬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加强与人大及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年底前完成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市司法局牵头)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业务主管、监管部门要在7月下旬制定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将审批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要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及时反馈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要求将相关情况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予以惩戒。(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落实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泰安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督促落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重点评估评价各级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允许担当有过失、但不允许敷衍塞责的鲜明导向。要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改革的重要意义、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做好群众咨询、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1.泰安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35日)

        3.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45日)

        4.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7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附件1

        泰安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涛  市长

        副组长:展宝卫  常务副市长

        赵德健  副市长

        成  员:张  韧  市政府秘书长

        张  耀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建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董世武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正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高建明  市司法局局长

        刘  斌  市财政局局长

        陈锦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戴  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广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吕桂平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季春秋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骞  市水利局局长

        王立军  市应急局局长

        宋鸿鹏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梁国言  市人防办主任

        葛茂金  市林业局局长

        魏兆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宫晓芳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刘加国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宋鸿鹏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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