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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政办字〔2018〕5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15: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有奖举报:
          (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包括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在内的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
          (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举报电话: (0538)8207555;
          (二)举报信函,通讯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邮编:271000;
          (三)举报邮箱:tahbyjjb@126.com;
          (四)来访。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
          有奖举报须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第一署名人。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举报人指认现场的,举报人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第四条第(五)项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第四条第(六)项的,奖励800元;
          (四) 举报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奖励1000元;
          对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第四条第(九)项的,奖励10000元;
          (六) 对其他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或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举报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举报案件被查实,从举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人领取。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奖励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的个人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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