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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政办字〔2018〕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0 14: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在前期市直各部门(单位)对照省下发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参考目录》进行系统清理的基础上,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汇总编制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56项。本通知下发后,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泰安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泰政字〔2015〕4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泰政字〔2016〕5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泰政字〔2017〕48号)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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