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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12-27 19: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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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全市大力整治和规范山石资源开发活动,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山石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资源保障。但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有增无减,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保护资源和环境与保障供应和发展的压力持续加大。一是矿业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小、散、乱”问题仍然明显,小型矿山数量比重较大,产业布局和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二是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多数矿山生产方式和技术工艺落后,只是从事资源开采或简单的粗加工,既造成资源浪费,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态环境。三是企业主动治理环节缺位。矿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的甚至刻意逃避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责任和义务,主动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识淡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必须切实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绿色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泰安市山石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山石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泰办发〔2017〕49号)也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规范化山石开采长效管理机制。据此,2018年8月3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泰政办字〔2018〕60号)。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建设管理科学、开采规范、绿色环保、安全和谐、技术先进、规模大型的新型矿山,形成科学管理、规范开采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山石开采与安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突出矛盾,促进山石开采企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矿门槛,严格执行管理标准,压减矿山数量,到2020年,全市所有山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四、政策文件出台的意义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必须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在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必须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开发贯穿于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坚持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设置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80%以上的矿山要聚集在集中开采区,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二、优化山石矿山采矿权配置。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及整合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对现有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三、加强山石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历史遗留损毁山体,要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编制治理恢复工作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实施综合治理。到2020年,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其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治理率达到80%。

        四、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抓紧建立山石资源开发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严格查处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山石开采、加工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8〕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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