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燃气集团、泰山港华公司关于对违法建筑责任人的惩戒措施
发布日期:2017-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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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对违法建筑责任人的惩戒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有效促进治理违法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鲁违建治组办字[2016]4号)、《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17]10号),泰山燃气集团和泰山港华公司对治理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确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停止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天然气供应;
2、违法建设拆除中发生的燃气管道设施改造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3、在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经治理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核查确认后,解除限制措施。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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