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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人社发〔2016〕97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8 16:09 浏览次数:

         TACR-2016-0120002

          泰人社发〔2016〕97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业:

          《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总工会


        2016年8月18日

          


        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升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层次,结合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泰安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技术能手”由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市级技能竞赛产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命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泰安市境内各行各业的一线技能人才均可申报。

          (一)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1、具备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2、职业技能在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或获“山东省技术能手”及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省级技能竞赛获前六名;

          3、获县市区(或行业、部门、企业)高级技能人才表彰的。

          (二)技术能手

          1、一般应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特别优秀的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也可以申报;

          2职业技能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可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或在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

          4、获县市区(或行业、部门、企业)高级技能人才表彰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上报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原始材料)。

          第七条 “泰安市技术能手”由组织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泰安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八条 “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40人以内;“泰安市技术能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40人以内。

          第九条 “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元。“泰安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泰安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在本年度市级一类竞赛或市级行业竞赛各项目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直接命名为“泰安市技术能手”称号,已获省、市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及其以上荣誉称号的不再授予“泰安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泰安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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