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鲁建节科函〔202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我市装配式建筑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9月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予以废止。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pdf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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