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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园地
        在线公证责任担当与技术进步的必然交汇
      1. 发布时间:2023-02-06
      2.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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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传统公证业务模式对公证业务的效率性制约愈发凸显。其中主要一个方面,就是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采取线下办理。亦即一切公证业务,都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在公证人员面前,当面完成身份核验、申请受理、程序性告知、调查询问、材料审核等工作。这种工作模式由于受公证人员数量、单日工作时限、个案平均工作时长、办案地域跨度(上门办理)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疫情防控形势对人员聚集和出行的各种限制,常常导致公证业务办理规模遭遇瓶颈,无法通过积极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数量,向社会投送更加快捷、便利、贴心的公证服务,成为实现公证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障碍因素。

        一、传统线下模式对公证业务发展形成了制约

        以山东省公证协会公布的数据为例,该省2021 年度准予执业的公证机构160 个,执业公证员983 名[1]。2021年度该省共完成公证业务约80万件[2],平均每个公证员完成810件左右,以全年250个工作日,每天8个小时计算,每个公证员应当在3.24小时内完成1件公证业务的身份核验、申请受理、程序性告知、调查询问、材料审核等工作,而且全年全工作时间无缝衔接连续工作,这显然是难以承受的。这样的团队规模和工作模式,要想在未来的时间里,实现公证业务数量的飞跃,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在线公证的发展受制于传统理念的束缚

        为解决工作效率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条件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的方式方法,给全社会提供了优良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产品,不仅行政审批事项可以网上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和庭审活动可以在网上进行,就连高度严苛的金融活动诸如网上支付、手机银行等,也都基本实现了网上替代。在此情况下,社会各界对于公证行业大胆运用新技术手段,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获得感,也表达了强烈的期待。在这种内外压力之下,我国公证行业管理机关也在逐步探索未来信息化条件下公证业务的网络化发展之路。

        然而改革探索之路并不平坦,深深加重了公证人对改革的担忧。北京所谓“以房养老”公证业务暴雷,暴露出部分公证机构过度金融化,深深伤害了公证事业。业务暴雷直接引发的《五不准》规定更是严格强调线下亲自办证的原则。

        2019年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的“增信赋强公证”,尽管宣称有区块链技术加持,并引入第三方存管,但眼花缭乱之下,由于实际办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程序保障,被指违反了实质性审查规定,喧嚣一阵,一地鸡毛。

        然而网络公证还是走到了急需放开的门口。疫情阻挡了人们的脚步,却阻挡不住对公证在线服务的迫切需要。2020年启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公证机构与试点驻外使领馆(或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签证中心)积极协作,充分满足试点地区我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试点工作得到一致认可和普遍好评[3]。尽管业务范围局限于非处分性事务,但毕竟走出了第一步。2022年5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终于明确了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的合法性地位。

        三、在线公证算不算公证实质性创新改革

        公证作为一项公共法律制度,并非所有的变动,都可以称得上是改革。比如公证书从蜡板打印变成了激光打印;签字笔从要求蓝黑墨水水笔,变成了现在的中性笔;现在业务影像载体从感光胶卷变成了数码存储设备;身份证核验启用了核验机;公证申请可以网络提交等等,这些技术进步带入的与时俱进的变化,应该说都称不上改革。考察在线公证算不算实质性的制度改革,应当从公证的法律要素是否因在线公证而发生质的改变,予以确定。

        一般认为,公证的内在属性是客观性,外部属性是权威性,司法外延属性是非争议性。这一切属性体系反过来构成了对公证基本要素的定义。

        笔者认为,公证作为一项自足性法律制度,它的基本要素可以分为形成要素和保障要素两个大的方面。形成要素一般指串连其各个程序节点、引导程序结果实现的各种内部要求;而保障要素,应当是指确保上述程序结果足以达到客观性、权威性的外部要求。

        从这个角度进入,形成要素一般应当有主体(包括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对象(申请人或当事人)、必要的程序要求(申请、提交材料、接受询问、缴费、办理时限等),而保障要素则应当是指对形成要素的品质要求,如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提出申请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法律证据“三性”等。因此作为公证的一种形式,线上公证的形成要素,与传统线下公证是相同。如果有阙如,则形不成公证业务。另一方面,线上公证最终也是作为一般公证成果,在现实中使用。因此要达到客观、权威的本质属性,保障要素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无以保障公证业务的质量。

        综上,线上公证与传统公证尽管在形式上有区别,但在公证业务的诸要素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方面说,线上公证相比传统公证,并不算得上是一种实质性改革。

        四、线上公证的业务质量控制问题

        公证制度要发挥作用、并最终转化为具体的公证业务成果,仅有静态的要素还是不够的。真正把诸要素整合起来最终实现客观性、合法性属性的,还离不开公证形式对保障要素的有效控制。线上公证作为对传统公证的一种变动,其形式上的变化最可能影响的,应该是对保障要素的控制力和控制程度。由于公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时空,脱胎于侦讯经验的当面询问,难以在线上交流中发挥原有的作用;书面材料不能亲手触摸、核验比对,只能利用屏前影像远程判断,可能有影响公证人的信心;隔着屏幕的当面告知也会让公证人担心达不到线下当面告知那种确定性。当对保障要素的控制性从公证人本人亲自掌控,转变为需要通过借助一个中间媒介之后,这种媒介的客观可靠性、程序合法性就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电子平台,安全性、可靠性、承载能力是基本技术要求。从当年的铁路12306订票平台,到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再到疫情防控各类平台软件,无不经历过安全挑战和承载力考验。国内部分公证机构也开发过一些应用程序,建立过一些线上业务平台,一是缺乏公证管理机关的官方认证和推广,二是大都属于单向式操作平台,主要以前台提交申请、提交材料、后台审核模式为主,基本都不是两头在线的线上即时互动模式,无法开展遂行询问、告知等业务流程工作,主要解决的是申请资料传输问题。也有部分公证处,尝试将线上公证平台,有偿嵌入微信、支付宝等成熟技术平台,借用它们相对可靠的身份识别系统,弥补公证系统自身在核验技术可靠性上的不足,让“阿里神盾局”做自己的“带刀护卫”。应当说,这算得上是一种有益的思路。

        传统公证业务模式转变为线上公证,风险一定有,但因为社会需求更强烈,依法治国不能回头,这种风险性也正是考验这一代公证人能否做到忠诚担当,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的试金石。

        五、线上公证的实现路径初探

        (一)技术路径

        第一种是自建平台。这种模式前期投入成本大、周期长,但自主控制性好,未来调整余地大,品牌价值高。

        第二种是借用模式。即借用成熟商业线上平台,实现有效的客观性控制效果,利用技术实现客观性控制,依靠公证人实现合法性判断,最终达到公证业务各要素和属性要求的实现。这种模式优点是上线快,缺点是后期使用成本难以控制,功能添加与技术维护主动性较差,不排除引起利益冲突的可能,导致功能受限或使用受阻。

        (二)业务导入路径

        正是线上公证在客观性审核方面的短板,倒逼线上公证必须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设计开展线上公证的顺序。在各种公证业务类型中,审核责任最轻、业务类型最简单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赋强公证。其原因在于:当事主体经过了金融机构的核验,合同内容与格式相对稳定和成熟,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相对单一,公正目的比较统一明确,公证询问与告知内容固定,公证书格式化程度高。此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前提下,此类民事案件是首批治理目标,金融借款赋强公证即将面临一次爆发式发展,传统线下模式将无力应对。前些年在法院出现的“案多人少”矛盾,将迅速传导到公证行业,集中表现到赋强公证上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必须提前做好这个方面的准备。

        结语:通过线上赋强公证创新试点为在线公证业务打开破局之路。线上赋强公证成熟开展以后,通过及时总结经验,将各类公证业务模板化,并逐步筛选其中成熟的模板化公证业务进入线上业务范围,最终实现由易到难,全面进入的状态,实现新形势下公证服务供给能力的巨大提升,为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出公证贡献。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杜红星


        [1]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209号)

        [2]《山东公证》总第22期,P7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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