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泰安市梳理编制了市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将实施清单进行公布。
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级行政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各部门有业务确实需要证明材料,但是证明事项不在省级通用清单范围内的,需要单独给省级部门打报告,根据省级部门的批复进行动态修改。
市级实施清单公布以后,各行政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清单的证明事项内容索要证明材料。对于实施清单中没有列明的事项,一律严禁向办事人员或组织进行索要,清单之外无证明,做到证明最少、流程最短、服务最优。
各单位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在办事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个别行政部门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可以上司法部网站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