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犬只检疫、诊疗、免疫等行为,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做好电子标识的植入,指导相关责任人开展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犬只管理现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犬只防疫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犬只防疫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犬只产地检疫、宠物诊疗机构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对出栏、外调和经营的犬只开展了产地检疫,犬只是否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是否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第三方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阴性检测报告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合格报告;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强化检疫、诊疗等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督促指导辖区犬只繁育养殖场所开展排查,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提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档案,规范做好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病毒性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的免疫预防以及布病等的综合防治工作,确保出栏、出售的犬只健康合格。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犬只养殖、运输、经营等环节中的动物防疫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以及无检疫证明运输、经营犬只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督促相关场所开办者、犬只经营者严格落实凭检疫证明入市制度。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群体的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帮助广大干部、兽医服务人员和广大群众准确理解各项规定,提高犬主的防疫意识,规范养犬行为。要按照《公布泰安市烈性犬品种名录及大型犬认定标准的通告》要求,将53种犬只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目录向社会和养犬人广泛宣传。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已经开展的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基础上,认真核实犬只繁育养殖、宠物诊疗场所等基础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组织开展犬只繁育养殖、宠物诊疗场所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犬只繁育养殖场、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步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指导犬只繁育养殖场、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和动员兽医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6月1日—6日2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犬只防疫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条件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从业;对12345、12315等渠道相关线索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强情况报送。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邮箱: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于宏 ncj8222231@ta.shandong.cn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李玉强 tadjs@126.com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