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位置:
        首页
        >发改工作>公共资源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3-02-01 浏览:

        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发展改革委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鲁发改重点〔20228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招标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有关要求,由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见附件),并将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本行业行政监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各有关行政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有关要求。各招标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在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违规违纪违法线索送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8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人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序号

        条款内容

        审查结果

        1

        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2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3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5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6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7

        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8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9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10

        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  

        11

        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12

        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

        □  

        招标人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单位签章)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